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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蔡金蓮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廖珠瑩

      廖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裕宏、廖振祥等人間因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不服民國104 年8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32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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