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6號
- 抗告人
- 鴻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聖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正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6日103 年度司拍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正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6日103 年度司拍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