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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吳福森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6號

抗告人
鴻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聖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正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26日103 年度司拍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