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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抗告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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