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抗告人
-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交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