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廖學展
- 被告
- 施詹亂鄉
- 被告
- 施春全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漢良(原名施春貴)
- 訴訟代理人
- 施春在
- 被告
- 施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2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 年7 月23日下午4 時5 分宣示判決,然嗣後因麥德姆颱風來襲,103 年7 月23日經雲林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5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