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鴻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健鋒間因本院103 年勞簡字第1 號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健鋒間因本院103 年勞簡字第1 號給付退休金提撥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