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蔡金蓮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廖珠瑩
廖芝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裕宏、廖振祥等人間因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不服民國104 年8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1,32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