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登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惟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所請求確認之本票其票載金額為354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6,046元,上訴人僅繳納6,610 元,尚不足29,436元。另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又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定之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069元,上訴人亦僅繳納9,915 元,尚不足44,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73,5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