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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一馨何佳蓉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登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惟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所請求確認之本票其票載金額為354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6,046元,上訴人僅繳納6,610 元,尚不足29,436元。另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又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定之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069元,上訴人亦僅繳納9,915 元,尚不足44,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73,59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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