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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素卿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30,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應並將上訴狀(含附件)影本逕掛號郵寄被上訴人(同法第441 條、第119 條),送達後須將送達證明呈送本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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