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素卿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30,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應並將上訴狀(含附件)影本逕掛號郵寄被上訴人(同法第441 條、第119 條),送達後須將送達證明呈送本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