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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

返還代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一馨蔡碧蓉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原告
賴慧娟
訴訟代理人
吳振利
被告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