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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冷明珍蔡碧蓉謝宜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淑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媫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