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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曾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2,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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