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煙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錦源、視同上訴人張碧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1日所為104 年度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344 元【計算式:785.48平方公尺104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40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1/3 =2,199,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