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經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漢卿、沈順卿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9 月1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6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漢卿、沈順卿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9 月1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6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