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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經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漢卿、沈順卿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9 月1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64,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