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吳奕樺即億山畜牧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3,000元(計算式:13,652,000+10,091,000=23,743,000),應分別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221,000 元、331,50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9,680 元,其餘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不足裁判費1,320 元(計算式:221,000 -219,680 =1,320 )及第二審裁判費331,500 元,共計332,820 元(計算式:1,320 +331,500 =332,820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