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吳奕樺即億山畜牧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3,000元(計算式:13,652,000+10,091,000=23,743,000),應分別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221,000 元、331,50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9,680 元,其餘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不足裁判費1,320 元(計算式:221,000 -219,680 =1,320 )及第二審裁判費331,500 元,共計332,820 元(計算式:1,320 +331,500 =332,820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