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6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7,1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