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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秋如曾鴻文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久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6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7,1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