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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哲綜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賴惠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從事臨時工油漆助理之工作外,是否另
    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及薪資證明;反之,亦應說明之。
㈡、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房屋使用費性質為何?倘若該費用性質
    為租金,則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房租繳納證明等單據
    ,以玆證明。反之,若非屬租賃,亦應陳報並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汽、機車之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如有,該期間、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
    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自民國102 年8 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8 月2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倘若無上開交易行為,亦應書面說明陳報。
㈧、說明尚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
    出相關資料;反之,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提出更生計劃草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