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 債務人
- 張哲綜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從事臨時工油漆助理之工作外,是否另
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
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及薪資證明;反之,亦應說明之。
㈡、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房屋使用費性質為何?倘若該費用性質
為租金,則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房租繳納證明等單據
,以玆證明。反之,若非屬租賃,亦應陳報並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汽、機車之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如有,該期間、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
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自民國102 年8 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至104 年8 月2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倘若無上開交易行為,亦應書面說明陳報。
㈧、說明尚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
出相關資料;反之,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提出更生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