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2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李明三、李豐裕於106 年2 月21日提出民事訴之減縮上訴狀,但上訴人李豐裕未於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其書狀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李豐裕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提出經上訴人李豐裕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