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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塗銷總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冷明珍王萬金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2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李明三、李豐裕於106 年2 月21日提出民事訴之減縮上訴狀,但上訴人李豐裕未於該書狀上簽名或蓋章,其書狀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李豐裕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提出經上訴人李豐裕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總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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