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四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104 年度訴字第5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