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聰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9,6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