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嚴上山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
求當選無效事件,上開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所為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
求當選無效事件,上開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所為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