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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8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蔡鎮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嚴上山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請

求當選無效事件,上開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所為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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