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張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志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48,384元(計算式:
26,296,768×1/2 =13,148,3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