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映蓁
- 債務人
- 林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236 元,及其中93,188元部分自民國105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