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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林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236 元,及其中93,188元部分自民國105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