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許翠方
許翕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洪秀琴、陳連成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3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
許翕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洪秀琴、陳連成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3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