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上訴人就其與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對本院105 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狀內未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