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睿
上訴人就其與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對本院105 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狀內未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