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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確認會員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國志、周金來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06 號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65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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