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廖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太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82,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