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4,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46,1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