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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維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34,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46,1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