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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告
周順隆
被告
丁竹水

      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0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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