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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告
吳和師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告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