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當事
- 訴訟代理人
- 羅裕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國志、周金來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06 號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65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