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財管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財管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明導
- 相對人
- 李傳房
- 關係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代理人
- 張能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第二十四、二十五行關於「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