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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訴人就其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億4439萬823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613萬2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