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和師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1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890 元【計算式:(10.39 +26.24 )×3,000 =109,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