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葉冠顯
- 即被告
葉子睿即葉淑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汝佐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