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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玲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7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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