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玲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57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