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龔素秋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1,39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