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龔素秋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6 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1,39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