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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進砂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龔素秋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6 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1,395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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