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家成
吳早勝
吳家慶
吳家順
吳靜桃
吳春桃
吳靜玉
吳春燕
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和師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106 年度簡更一字第1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890 元【計算式:(10.39 +26.24 )×3,000 =109,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