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 抗告人
- 中國湖北大漢房地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穎
抗告人就其與陳聯勳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4日106 年度訴字第4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7號
抗告人就其與陳聯勳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4日106 年度訴字第4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