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萬紀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字重勞訴字第1 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69,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