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林瓊榮
- 即被告
林政衛
林相君即林珈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5,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