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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交付金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林瓊榮
即被告

      林政衛

      林相君即林珈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5,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3,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金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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