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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泰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秋霞、聯豐食品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第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其次,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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