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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冷明珍邱瑞裕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抗告人
楊金西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昌明間因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9 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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