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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志剛
債務人
CASHMORE INTERNATIONAL CO.,LTD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債務人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476,22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美金)    │年息 │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1 │46,915.29 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2 │5,519.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3 │6,859.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4 │90,524.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5 │6,775.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6 │12,634.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7 │14,308.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8 │8,470.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09 │10,070.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0 │5,994.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1 │11,280.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2 │151,078.38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3 │3,780.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4 │82,840.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5 │8,737.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6 │5,281.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月│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017 │5,162.00元   │7.25% │15日起至清償日止│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按上開利率計算│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利息。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