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吳東法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智慧財產法院一○六年度行商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囑託本院一○七年度助字第二號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遠距視訊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助字第2 號受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158 號囑託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為聲請人之遠距視訊,因聲請人欲將錄音光碟翻譯成逐字稿,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