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天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治芬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