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錦枝
- 即原告
- 劉乃華
- 即原告
- 劉子彰
- 即原告
- 劉珊珊
- 即原告
- 劉子圖
- 被上訴人
- 雲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6,440元 【計算式:《326,909 元+(6,000 元×12月×10年)-(378 ㎡×4,960 元×年息7%×1/20×10年)》×5 人=4,906,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