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 抗告人
- 楊金西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昌明間因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9 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昌明間因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9 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