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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錦枝
即原告
劉乃華
即原告
劉子彰
即原告
劉珊珊
即原告
劉子圖
被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6,440元 【計算式:《326,909 元+(6,000 元×12月×10年)-(378 ㎡×4,960 元×年息7%×1/20×10年)》×5 人=4,906,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