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吳秋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丁糞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232 元(計算式:300.08㎡×2,900元=870,2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