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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合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碧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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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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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5年4月19日          │170,000元         │0338719  │    │
│1 │六分行            │六分行            │                      │                  │                │    │
│  │黃惠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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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